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宣判!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宣判,高某及其女友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8月27日,高某及其女友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系新型网络黑灰产业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

案件背景

微信作为当前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其账号安全备受关注。当微信账号被封时,用户可以通过自助解封功能进行解封,其中“好友辅助验证”是解封流程中的重要一环。高某正是钻了这一功能的漏洞,通过为被封的微信账号提供“好友辅助验证”,从而非法获利。

微信解封获利方式

高某的获利方式并不复杂,他首先添加需要解封的微信用户为好友,在对方微信号被封时,选择“好友辅助验证”。当“好友验证”通过时,被封的账号就能完成解封。高某利用这一流程,在短时间内为大量微信账号提供了解封服务,并从中牟取了暴利。

案件影响

据统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案发时,高某的工作室一共解封微信账号3315个。其中,涉嫌诈骗案件的有300多个,已立案的有12起,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这些被解封的账号中,不乏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账号,高某的行为无疑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加剧了网络犯罪的蔓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某及其女友张某的行为正是符合了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警示

该案的宣判,不仅是对高某及其女友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网络黑灰产业的一次有力打击。它提醒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警示广大网民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要轻信他人,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或帮凶。

以下是相关法条及图片展示: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的宣判,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广大网民要时刻保持警惕,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标签:解封,微信,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