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为:三被告D站等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主办单位)。
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D站共同经营者)。
纠纷事由:D站在诸多界面、手机应用程序和羁绊网中,持续、大量使用与B站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B站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
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
在嘀哩嘀哩网站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抗辩:
嘀哩公司:
否认三被告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
主张有权使用“dilidili”标识,理由包括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字母外观读音不同、“dilidili”源于儿歌歌词、临时性使用纯字母标识且现已不再使用、相关网站已转让给新加坡公司等。
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
否认三被告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主张D站与相关微博与己无关。
同意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及认定: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认定:
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经授权独占使用四个bilibili商标,结合使用、宣传、推广情况及B站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侵权行为分析:
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区别,整体外观近似,读音为相似叠音,容易导致混淆,构成近似。
“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应用程序图标、载入页面、用户登录页面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羁绊网为D站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页面上使用的“DILIDILI”字样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第11356033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USB闪存盘与网络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且D站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
混淆误认情况: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关系产生混淆。
法律责任承担:三被告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