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骨科(指亲属间发生性关系)在法律和优生学视角下均不可行,优生学作为血亲相奸罪立法理由存在诸多误区,具体分析如下:
社会伦常:以收养为例,过往认定禁止被收养的孩子与原生家庭或收养家庭的相关血亲发生性行为,以免伦理关系混乱。不过,近年关于性的传统道德观念逐渐升华,对“社会伦常需要用刑法来保护”的质疑声兴起,法律诠释上“渐渐变成”以优生学为主。
优生学考量:目前普遍认为禁止血亲相奸是基于优生学考量,但这一理由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既有已久的现象,不代表在论理上必然正当。如果优生学是血亲相奸罪“唯一合理”的立法理由,那么现有的规范并不理想,存在同样该规范的没有管到,而不该规范的又管太多的情况,可能不符合平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