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维林,这位曾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以及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被告人,涉及一桩受贿案件。案件最初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起,随后转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调查,而审判则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薛维林在任期间,曾身兼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要职,具体时间段为2007年夏档贺此季至2011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便利,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其中现金总额高达人民币257万元,另外还有一套房屋(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总计,薛维林涉嫌受贿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93.042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薛维林在2011年8月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自首,并将所有非法所得悉数上交。这一行为表明,尽管其涉及犯罪,但最终选择了向法律坦白并积极退赃。
薛维林,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中共党员,内蒙古师范大学政教专业函授大学学历。曾任巴彦淖尔盟临河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拍答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2011年2月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区长。2007年夏至2011年春节前,薛维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行迅托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93.0422万元。2011年8月,薛维林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案,并将赃款全部上交。2012年7月12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