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女中学生“援交”事件是20多名未成年少女因零花钱不足、爱慕虚荣且不愿通过正当工作赚钱,主动参与卖淫及介绍卖淫的违法案件,本质是未成年少女卖淫,我国法律中并无“援交”一词。
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人员:20多名稚气未脱的女中学生,多数为在校中学生,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共9所学校,其中2人未满十四岁,小文、萍萍和娜娜从事卖淫时均未满十八岁。
行为方式:从2009年开始,她们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和介绍费。例如2010年初,萍萍两次介绍小文和她的好友进行性交易,每次收取介绍费300元,小文和其他朋友也很快成为上家,介绍另外的少女卖淫并收取介绍费。
案件披露:上海闸北检察院公开资料显示相关情况,办案检察官将案件形象表述为“援交”,称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但这一说法引发争议,上海市司法系统官员认为这就是未成年少女卖淫,且我国各项法律中均没有“援交”一词。同时,案件披露过程有悖常理,公安刑侦时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未向社会公布进展,结案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公开并称“援交”,引起关注后却失声。实际上案子在公开前已判决,11月10日闸北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少女援交案件已宣判,但因涉及未成年人,不能透露涉案人员刑期。
主动召嫖原因
经济因素: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但出于对金钱的贪欲,一缺钱就主动“约会”嫖客,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
教育因素:折射出家庭、学校和社会道德教育的缺位,其中首先是家庭教育缺位。监护人和子女缺乏沟通,过分溺爱或粗暴对待,导致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误入歧途。
法律定性
司法系统官员明确表示这就是未成年少女卖淫,我国法律不存在“援交”概念。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社会影响
引发关注与争议:检察院“援交”的定性让普通民众和法律界人士纷纷侧目,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人们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问题,以及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的影响。
后续处理谨慎:由于案件涉及众多未成年人,法院在判决后对涉案人员刑期严格保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