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花越有”传销案件中,部分会员有机会按比例拿回杨建华退缴的非法所得,但能否完全追回损失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2016年以来,刘某等人成立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消费返还积分”“推广返利”等名义吸引会员加入,通过缴纳不同等级费用(1190元至119000元不等)形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构成传销活动。2016年12月,杨建华注册成为会员后,在绍兴多地积极宣传、拉人注册,发展下线10层共1034个会员账户,非法获利5.6万余元。2019年3月,杨建华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2024年4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传统处理方式: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多数传销案件中,法院会依法追缴组织、领导者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例如,此前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常出现“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表述。
本案突破:非法所得按比例发还会员本案中,杨建华退缴的5.6万元被明确判决“按比例发还给相应会员”,这一处理方式具有特殊性。原因可能包括:
杨建华主动退缴并认罪认罚:其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行为可能促使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会员损失补偿;
资金流向可追溯:若会员的损失与杨建华的非法所得能明确对应,法院可能优先返还;
司法实践创新:部分地区法院在传销案件中开始尝试区分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的损失,对后者进行有限返还。
需满足的条件
属于杨建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判决明确“相应会员”指其发展的1034个账户,非其下线的会员可能无法参与分配;
损失与杨建华非法所得直接相关:需证明会员缴纳的费用被杨建华实际获取(如通过返利、层级抽成等);
杨建华退缴金额足够覆盖损失:本案中5.6万元需按比例分配,若会员总损失远超此数,则仅能部分返还。
实际返还的局限性
比例分配可能导致金额微薄:1034个会员分享5.6万元,人均约54元,实际返还可能远低于损失;
仅针对杨建华的非法所得:若会员损失涉及其他组织者或平台资金池,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追讨;
需主动申请参与分配:会员需在法院公告期内申报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返还资格。
认清传销本质,及时止损传销通过“拉人头”“层级返利”模式运作,参与者最终必然亏损。一旦发现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缴纳入门费或发展下线,应立即退出并报警。
积极报案,固定证据
保留缴费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参与传销的事实及损失金额;
向公安机关举报组织者,推动案件侦破和资金追缴;
若组织者退缴违法所得,配合法院完成权利申报,争取返还。
理性看待返还可能性
传销资金往往被组织者挥霍或转移,实际可追缴金额有限;
即使法院判决返还,也可能因比例分配、执行难度等问题导致返还不足;
避免因“追回损失”心理再次陷入类似骗局。
“悦花越有”案中,杨建华退缴的非法所得按比例发还会员,为传销案件处理提供了新参考。但需明确:
若您是本案相关会员,建议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及时申报权利;若涉及其他传销组织,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