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犯罪事实认定张某通过虚构姓名、年龄、学历及婚姻状况,以“单身精英”人设与王先生建立恋爱关系,隐瞒已婚已育事实,甚至带儿子冒充“表弟”与做巧王先生约会。其长期以恋爱、结婚为名,索要化妆品、衣物、租房、信用卡还款及“表弟”补课费等费用,累计骗取王先生240余万元,供养自己及无业家庭成员,构成诈骗罪。
量刑情节分析
自首与翻供:张某到案初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编造未诈骗的理由,试图逃避处罚。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梳理聊天记录、诈骗金额等关键证据,确认其诈骗行为,最终张某在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赔与谅解:案发后,张某家人赔偿王先生150余万元,取得王先生谅解。王先生因“念及旧情”,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并主动提出谅解意见。
认罪认罚与退赔: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认罪认罚,并表示会进一步退赔剩余款项,符合从宽处理条纯肆键件。
法院判决依据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以恋爱为名骗取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自首(虽后期翻供,但最终认罪)、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被害人谅解的影响王先生的谅解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但诈骗罪属严重犯罪,240余万元的诈骗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法院在量刑时虽采纳了被害人谅解意见,但仍需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定,最终判决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雹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