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社保历年缴费基数2014年如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为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从2014年1月1日起,中断缴费3年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将按两个基数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