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6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62号令)
总则:
制定依据: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为基础,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保障活动。
管理职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管。
基本方针: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要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符合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基本保障要求:
机构与人员:责任单位需建立健全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并落实责任制。
人员资质:参与播出或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需具备专业技能并通过考核;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需对相关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资格证书。
技术系统配置:需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分级配置要求,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二、《广电总局安全播出62号令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62号令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机构及相关技术维护、安全管理部门。
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体系。
安全播出责任:
播出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完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传输机构:保障信号传输安全稳定,加强线路巡查和维护。
制作机构: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安全播出管理: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值班、应急预案、技术维护等制度。
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播出培训和考核,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技术保障: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定期巡检、维护和保养设备,配备备品备件。
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播出情况和网络运行状态,建立预警机制。
节目播出与内容监管:节目播出需按时间表执行,变更时需提前备案;严格监管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内容,禁止接收违法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