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2008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中国联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的宗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方承揽联通业务提供便利,并收受相关方好处,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1。5万美元和市场价格12。9万元的“萧邦”腕表一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联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宗新华,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80万元,没收扣押款项180余万元人民币、1万1千余美元,以及“萧邦”腕表一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2008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中国联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的宗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合作方承揽联通业务提供便利,并收受相关方好处,共计人民币180万余元、1。5万美元和市场价格12。9万元的“萧邦”腕表一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联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宗新华,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80万元,没收扣押款项180余万元人民币、1万1千余美元,以及“萧邦”腕表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