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成原罪?鞠婧祎二审再败诉,承担官司费用815元

鞠婧祎二审败诉,需承担官司审理费用815元,法院认定网红未侵犯其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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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网红发布的文章内容以分析鞠婧祎的妆容、造型为主,属于个人创作分享,未利用照片从事商业活动(如代言、广告),亦未存在诽谤或损害艺人形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次确认网红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鞠婧祎败诉并需承担诉讼费用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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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团队主张:未经授权使用艺人照片即属侵权,无论用途是否为商业性质。

法院认定依据:根据《民法典》肖像权保护条款,需以“营利目的”或“恶意丑化、污损”为前提。本案中,网红文章以教学分享为主,未直接或间接通过照片获取经济利益,且内容均为正面评价,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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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孙俪案:二人起诉商家未经授权使用照片进行代言宣传,属于典型商业用途侵权,获网友支持。

鞠婧祎案:网友认为其“过度维权”,质疑其拒绝公众对其外貌的合理讨论,甚至调侃“是否因文章提及‘头顶蓬松’等细节触怒本人”。部分观点指出,鞠婧祎此前曾因“修图只修自己”引发争议,此次诉讼进一步加剧了其“在意形象”的公众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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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肖像权保护需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合理使用需求。非营利性创作(如评论、教学、讽刺)若未损害名誉,通常不构成侵权。

行业现象:部分艺人通过频繁诉讼维护形象,但若缺乏合理依据,可能引发公众反感。例如,鞠婧祎入行多年缺乏代表作,过度依赖“颜值”话题,此次诉讼被解读为“转移焦点”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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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标签:其“四千年美女”称号虽提升知名度,但也导致公众对其外貌过度关注,限制了演技等能力的认可空间。

职业瓶颈:入行7-8年仍无代表作,若长期依赖颜值营销,可能面临观众审美疲劳与行业竞争力下降的风险。此次诉讼败诉或进一步削弱其公众好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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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鞠婧祎二审败诉反映了法律对肖像权侵权的严格界定,即非商业用途的赞美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公众对其诉讼动机的质疑,折射出艺人形象管理与公众评价之间的微妙平衡。未来,鞠婧祎需通过作品提升职业认可度,而非过度依赖法律手段或外貌话题维持热度。

标签:鞠婧,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