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的职责

人大常委的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责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立法职责

  1.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
  3.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监督职责

  1.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4.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对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质询案,必要时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5. 有权要求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向其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6. 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推动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三、选举与任免职责

  1.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同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此外,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7.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8.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9. 决定特赦。
  10.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生活中重要的或者重大的问题,经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并附说明和建议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所提议案超过法律规定的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范围,应当作出不予审议的决定,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四、其他重要职责

  1. 指导省级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培训相关干部,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2.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议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