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填写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时,需要对提单进行背书;而当收货人栏明确填写具体公司名称时,通常不需要背书(但需结合提单类型和操作流程判断)。 以下是具体说明:
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含义:提单为“指示提单”(Order B/L),需通过背书转让提货权。
操作要求:
发货方(SHIPPER)需在提单背面背书(签字或盖章),将提货权转让给指定方(如收货人)。
收货人需取得至少一份正本提单,并加盖本公司收货背书章后,方可换单提货。
若发货方未背书,收货人需同时取得三份正本提单,并全部加盖本公司收货背书章才能提货(操作复杂,实际中较少采用)。
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
含义:提单仍为指示提单,但转让需经发货方明确指示。
操作要求:
发货方需在提单背面背书,指定提货权转让对象(如收货人或第三方)。
收货人需凭发货方背书后的正本提单,加盖本公司收货背书章后提货。
其他需背书的场景
提单转让需求:若提单需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如银行、贸易商),无论收货人栏如何填写,均需背书。
银行交单要求: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可能要求提单必须为“指示提单”并经发货方背书,以确保单据可控性。
收货人栏明确填写具体公司名称
含义:提单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提货权直接归属指定公司。
操作要求:
收货人无需背书,仅需凭正本提单和本公司收货背书章(部分情况下可能仅需提单)即可提货。
例外:若提单类型为“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或“海运单”(Sea Waybill),则无需正本提单,也无需背书,凭身份证明或通知即可提货。
提单类型为“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含义:提单未指定收货人,持有人即拥有提货权。
操作要求:
无需背书,但需凭正本提单提货。
风险:因流通性强、风险高,实际业务中极少使用。
发货方应明确收货人栏填写方式,避免因模糊表述导致操作复杂化。
收货人需提前确认提单类型及背书要求,确保提货流程顺畅。
在信用证结算中,严格遵循银行对提单背书的要求,避免单据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