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真的。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对未报备行程、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两名货车司机贺某某、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2022年1月22日,贺某某、韩某驾驶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二人得知牡丹江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规定报备行程。后两人确诊新冠,导致绥中县183人感染、7865人隔离,全县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61家隔离场所,财政支出约1.55亿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人当庭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与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能力强,家庭续发率高于德尔塔,二人未报备行程的行为直接导致大规模传播和重大经济损失,符合“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故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案件的社会影响与警示意义
防疫成本难以承受:1.55亿元的应急处置费用对县级财政是沉重负担,若类似事件频发,地方防疫体系可能崩溃。
输入性病例风险突出:大货车司机因跨省流动易成为移动传染源,需严格遵守报备、隔离等规定以降低风险。
法律震慑必要性:依法顶格处罚可强化事前震慑,避免个体行为破坏全局防控,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公民防疫责任与义务案件提醒公众需依法履行防疫责任,包括如实报告旅行史、配合隔离观察等。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消耗社会资源并威胁他人健康。共同筑牢防线需每个人严守规定,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集体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