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优躺”侵权案落判,葛优获赔7.5万元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躺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并在2016年成为网络热传的形象。然而,这一形象的使用却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了一条微博,该微博不仅直接使用了“葛优躺”这一文字描述,还在图片上标注了相关文字,并配发了7幅葛优的图片,共计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的“葛优”并非剧中人物名称,而是直接指代其本人,且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葛优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侵权事实及法院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艺龙网公司确实在其微博中发布了包含“葛优躺”形象及葛优姓名的商业宣传内容,且未经葛优本人同意。此外,尽管艺龙网公司在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但其在同年12月7日发布的致歉信并未获得葛优的认可。葛优认为,该致歉信虽然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实质上是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缺乏诚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确实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作为微博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7.5万元。
二审争议及法院裁决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针对艺龙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北京一中院进行了认真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赔礼道歉的适当性,法院指出,赔礼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赔礼道歉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它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适当的。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葛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葛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了7.5万元的赔偿数额。这一数额是合理的,并未过高。
综上所述,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艺龙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一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务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本案也展示了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的坚定立场和有力措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以上图片为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形象,仅用于说明案件背景,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