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并未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只是名称和实施方式发生了变化,本质仍涉及对土地及房屋的处置,且集体土地相关操作从“拆迁”改为“搬迁”,同时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以保障权益。
国有土地:过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关方面都叫“拆迁”,但因拆迁引发诸多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改为“征收”,不再使用“拆迁”二字,不过本质意思未变,都涉及对土地及房屋的处置。
集体土地:之前北京有专门的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拆迁需取得拆迁许可证,否则为违法拆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北京相关规定调整,新条例里用“搬迁”,从字面意思看,搬迁是搬走迁移,而拆迁是为了拆而迁。

集体土地相关规定的调整依据及变化
调整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单设两节与宅基地保护息息相关,在第四章“建设用地”中设置第三节“土地征收”,对征收农村宅基地等征收土地流程和要求做了详细规定。作为上位法发生变化且明确规定,北京相关规定需向国家规定看齐。
变化内容:新条例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对曾发生的侵犯宅基地常见行为明令禁止,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的意义
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参与权:在征收土地流程中,拆迁是重要环节,以往征地与拆迁常脱钩,如2005年做出征地批复,2015年才开始拆迁,导致征地文件形同虚设。纳入征地手续并同步实施,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等各项补偿方案、标准需广泛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若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存在超过半数(不含)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规定,区政府需组织听证,完善方案,使被征收人能更及时知情、深入参与、充分发表意见。
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与财产权等相关权利: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程序,被征收人充分参与相关方案制定,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的具体保障方案需提前制定并征得各方同意,既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征收工作平稳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