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拟出台的“公共户”落户政策中,符合以下六大情形的人员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当个人因房屋买卖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出原房屋,但在北京没有其他合法产权住房可供落户,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时,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例如,某人出售了自己的住房后,尚未购买新的住房,且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北京也没有住房,此时该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公共户”。
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因离婚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出原家庭住址,但在北京没有其他合法产权住房,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例如,夫妻离婚后,一方需要迁出户口,但该方在北京没有住房,且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没有住房,此时该方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当个人从原单位离职,需要将户口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但新单位没有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时,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例如,某人从原单位离职后,新单位没有集体户,该人在北京也没有住房,且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没有住房,此时该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公共户”。
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当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新权利人或承租人要求原户内人员迁出户口,但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原户内人员在北京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时,原户内人员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例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新业主要求原业主迁出户口,但原业主拒不迁出,且原业主在北京没有住房,此时原业主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北京的“公共户”内,或者其中一方户口在北京的“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那么可以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例如,父母双方户口都在北京的“公共户”内,新生儿出生后,可在“公共户”内为其申报户口。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除了上述五种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个人在北京无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也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例如,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个人无法将户口迁入合法产权住房或集体户的,可申请“公共户”落户。
办理程序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