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醉驾,检察院却判定不予起诉,而原因让人一愣,你相信吗?

不能仅因检察院给出的初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等理由就完全信服不予起诉决定,在现有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存在诸多让人怀疑和困惑的点。具体分析如下:

醉驾入罪是大众熟知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就是醉驾,一旦认定就是危险驾驶罪,要被判刑坐牢。公务员酒后驾车被处以拘役,按照《公务员法》将被开除公职,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是如此。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副院长醉驾,检察院却判定不予起诉,而原因让人一愣,你相信吗?

事件基本情况:2021年6月5日,湖南省一学院副校长刘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被查获,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然而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给出的理由:认为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引发争议的原因

理由不充分:这些理由并不应该是刘某某不被拘役的充分理由。2021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意见,仅针对为了治病救人、挪动车位这两种情况,醉酒驾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予定罪处罚。而刘某某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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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质疑:既然已经舆论汹汹,检察院应该有三缄其口的理由,但更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公安机关有现场执法记录仪,检察院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做出澄清声明,以维护自身形象和刘校长的形象。

维护公平:公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检察院应该对这一事件有更合理的处理和回应,以消除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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