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一些人身意外险的案例:
案例一:高空坠落身故获赔
- 承保公司:中国人寿泰州市分公司
- 承保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1日,江苏某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海外项目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险费118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万元(一带一路工程项目保险)。2024年9月,被保险人杨某某在工作期间高坠身故。2024年11月11日,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公司迅速响应,经调查,于2024年11月20日结案并将理赔款100万元汇入受益人账户。
案例二:船舶爆燃受伤死亡获赔
- 承保公司:国联人寿泰州分公司
- 承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
-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8日,兴化某船舶公司为其船员朱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024年8月25日,被保险人在船舶上清理空气舱污水时,因空气舱发生爆燃导致受伤严重,随后至上海长海医院进行住院抢救。2024年9月4日,朱某因伤情严重在家中死亡。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至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家中进行理赔前置调查并指导客户收集理赔材料。2024年11月8日,在客户提交材料后,公司随即支付135万赔付额。
案例三:无证驾驶身亡被拒赔
- 案情简介:刘帅为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该校为刘帅等六百余名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约定意外事故和残疾保额50000元,保险期1年,自2023年9月8日0时起至2024年9月7日24时止。2024年3月28日,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后,刘帅父母刘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提示,刘帅违反合同约定,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驳回刘某、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摔倒脑震荡获赔
- 承保公司:中国人寿寿险公司
- 案情简介:2024年1月,马大爷因摔倒造成脑震荡住院治疗。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医保结算单上有一项“商保报销”项目。原来,当地政府为本地户籍的60岁以上老人投保了银龄安康普惠保险(即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等3款产品的组合产品),老年人意外受伤治疗都可以在保额内获赔医疗费用及住院津贴。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的理赔直付服务实现了无感结算,无需就诊患者主动申请,出院结算过程中自动计算保险金并抵扣医疗费。马大爷的就诊费用直接抵扣390元。
案例五:浴室摔倒身亡获赔
- 案情简介:男子阳某在外劳作后回家洗澡,一个小时后,其子发现阳某倒在地上,后脑勺有个鼓包,人已无生命体征。村卫生室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直接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阳某的妻子王某在阳某生前帮其购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阳某,且保单已生效。阳某身亡后,王某随即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调查员在进行核实时向阳某家属递交尸体检验告知书,王某以已经封棺为由不同意尸体检验。某保险公司认为阳某死亡为一般事故,只愿支付保险金一万多元。王某认为阳某死亡应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须按照意外身亡进行赔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意外身故保险金二十万元。
以上案例展示了人身意外险在不同情境下的赔付情况,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以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