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4107次航班事件是国航员工牛宇虹自称“监督员”大闹航班,致乘客被耽误7小时,引发对国航处理方式、精神病患者管理及相关法律保障的讨论。 具体如下:
牛宇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症”,这一信息是国航事后与李亚玲沟通时透露的。
她抢座不成大闹地铁、大闹公交的视频也被爆出,行为表现与在飞机上如出一辙,都是小题大做、歇斯底里。
2013年,牛宇虹因大闹首都机场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她多次上诉但最终败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显示此人曾因同样的事情大闹首都机场,被行政拘留5日。
监督员身份:事发后国航一直没有公开表态,针对牛宇虹女士是否真的是所谓的“国航监督员”身份,在其他微博的评论里扭扭捏捏地表示“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但确实有网友晒出过国航聘请监督员的聘书,随后国航删除了那条“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的微博回复。经确认,牛宇虹是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人员,其“国航监督员”身份可能是假冒的,但国航又确实发过“国航监督员”聘书,现在却不承认。
事件处理:飞机降落后,明知牛宇虹病情的国航及当次航班的机组乘务人员并未对警察说明情况,任由警察将数名乘客带走问询,耽误了乘客长达7小时的时间。事件发生4天后,国航发了一条不疼不痒的微博,既未像一些单位那样发道歉声明,也未发加盖公章的说明,只是发了一条随时可以删除的微博动态,其内容被网友翻译为:承认牛宇虹是员工,虽自称监督员但不承认,称她有病无法辞退且此次是因私出行与国航无关,还暗示乘客一边抱怨一边使用国航服务。
国航设岗执法问题:国航作为公司,即使出于某些考虑设置内部监察岗位,也没有权力对乘客进行执法,因为安全员和检察院的执法权限是由民航局授予的。
牛宇虹代表问题:
如果她代表个人,认为有人未按规定乘机可向乘务员提出抗议,出现争端后作为乘客应接受警方问询和惩处,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她有合法的头等舱机票,不清楚她是自己购买还是以“国航监督员”身份去执行“监督任务”。
如果她代表国航执行航班监督,应有相应任务书和手续,且若执行公务,她“执法”乘客不能使用手机却自己直接打电话,属于知法犯法。
监督员职责问题:即使是国航监督员,看见或听说机上旅客有不安全行为,作为旅客可告知机组人员,作为监督员下机后可向民航或航司监管部门反映,而牛宇虹直接制止乘客打电话以及进行拍照等行为不属于监督员责任范畴。
国航保障义务问题:根据《运输条款》第34条,航空运输过程中有保障旅客基本安全的义务,但国航在乘客受到精神病员工的侵犯过程中,并未对乘客给予基本保障,即使牛宇虹属于国航违规认定的“监督员”,也没有履行《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患者管理问题:虽然民法规定如果精神病严重程度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最好有监护人陪同乘机,但并非必须。然而,国航一方面称不能辞退牛宇虹,另一方面称依据法律不能拒绝她登机,但此前有演员王姬的儿子因自闭症在飞机上拉开商务舱格帘,被国航认定为“扰乱机舱秩序”和“不安全因素”,要求其和母亲从商务舱转移至经济舱,最终被要求立即下飞机,且国航至今未致歉,坚持自己做法正确,此次却任由自己的精神病员工大闹航班,做法前后矛盾。此事反映出航空业有必要对精神病等有可能对他人、对飞机构成威胁的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办法,保证一切营运措施有利于保障所有乘客的安全和飞行安全,并非国航一句“目前无法制止包括牛宇虹在内的精神病患者继续登机”可以解决。
正常人权益保障问题:自媒体大V科普精神病是个人隐私,受《精神卫生法》保护不应被公开披露,但人们更关注有没有法律保障正常乘客安稳乘坐飞机、地铁、公交的权利。此次事件中,一个精神病人受到法律全权保护,而正常人寻求基本的不被打扰的权利却要呼吁法律完善,引发人们对正常人遇到无理取闹的精神病患者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