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等活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房地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房地产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间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与出租人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地产优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文本,并非实际法律条文。具体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