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以下是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三)的详细解读:

一、主要内容概述

解释(三)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等。它提供了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以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据可依。

二、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准予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3.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三、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1. 抚养权归属: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3. 抚养关系的变更: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法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特定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特定情形分别处理。

五、关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1. 探望权的提起: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中止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 强制措施: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