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旨在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规定违法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从关联关系定义、利用关联关系的主体、法律后果三方面展开解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需注意,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关联关系。
利用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下,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特殊情形下,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属于控股股东。例如,某股东持有公司 40%的股份,但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该股东凭借其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股东会决议,可认定为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