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故宫展品被盗案在2012年3月19日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石柏魁被判盗窃罪成立,刑期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人民币。石柏魁在2012年2月17日出庭受审时,否认有预谋盗窃。而公诉人则认为石柏魁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所窃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建议对石柏魁从重处罚,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然而,石柏魁的辩护人则认为,盗窃数额无法确定,失窃物品的投保价值不能被认为是财产价值。在故宫里盗窃并不能认为是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石柏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并未被采纳。石柏魁的代理律师黄长勇于2012年3月26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石柏魁的上诉状,认为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过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作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或发回重审。黄长勇表示,上诉的决定是20日和石柏魁见面后由石柏魁本人作出的。黄长勇认为,目前法律上并未规定"盗窃故宫"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石柏魁的上诉有充分的理由。北京市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已经收到石柏魁的上诉材料。备受关注的石柏魁故宫盗窃案于2012年5月14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宣判,法院作出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石柏魁,山东省曹县人。2008年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石柏魁被西城广外派出所治安拘留,留有案底。2011年5月初,故宫博物院发生失窃案,石柏魁系被盗案犯罪嫌疑人;11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石柏魁抓获归案。2011年9月,故宫失窃案被警方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石柏魁被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3月,石柏魁接受一审宣判,获刑13年,罚款1.3万。
